新疆卡子湾水泥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兵07执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卡子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程志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海门市正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系海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乌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9***0.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