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978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梓豪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山丹路东侧文庭苑商住小区3号楼1单元1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26XN8A。
法定代表人:秦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执行人:甘肃天浩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B区一期工程4号楼1单元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CM4G3X。
法定代表人:李国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世品玻璃门窗店。
住所地:张掖市民乐县顺化乡顺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22MA71ERBR1E。
负责人:王世品,系该店经理。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龙,系甘肃梓豪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员。
被执行人: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950号新港城C区18栋5单元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160314448。
法定代表人:阎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梓豪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天浩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县世品玻璃门窗店与被执行人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梓豪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59260.66元、支付甘肃天浩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99798元、支付民乐县世品玻璃门窗店工程款89342元,案件受理费6142元,共计854542.66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梓豪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天浩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县世品玻璃门窗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8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梓豪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天浩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县世品玻璃门窗店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19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甘A×××××长安牌货车,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3月2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
5.2020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
6.2020年4月1日,本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4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梓豪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天浩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县世品玻璃门窗店,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54542.66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854542.6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甘A×××××长安牌货车,由于该车临近报废期限,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