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209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9023964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伏羲路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师凤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驰,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950号新港城C区18栋5单元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160314448
法定代表人:阎小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云,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甘肃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1466元,减半收取计25733元,由甘肃聚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707元,由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军生
审 判 员 郭 霞
审 判 员 师亚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菊
书 记 员 董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