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4民初22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年富生,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新港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年富生与被告***、甘肃华德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2020年4月9日,***、年富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年富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年富生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潘 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