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138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安定门外58号5层002、003号。
法定代表人:安刀知才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齐红波
人民陪审员  郭保民
人民陪审员  韩旭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