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4171号
原告:***,女,汉族,1941年10月23日出生,住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骄,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雨晨,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161041647,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安定门外58号002、003室。
法定代表人:安刀知才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1377X3,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318457692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B6号楼一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瑞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井鲁亮,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多吉才让,男,藏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合作市。
原告***与被告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多吉才让、井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6168元及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息9%计算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16605.2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逾期罚息13832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0.05%计算逾期罚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共计416605.22)。事实和理由:被告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内蒙贷”平台向原告借款386168元,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9%,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到2020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法偿还本息。被告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吉才让作为担保人理应还款,被告井鲁亮作为抵押担保人也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没有尽到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蒙贷借款协议》中约定:“本合同及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若发生争议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以上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现原告提起诉讼应遵循约定,在其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49元,退还原告***,原告***自行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新社
人民陪审员 史天龙
人民陪审员 熊 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