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瑞置业有限公司、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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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602民初11275号
原告:甘肃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霖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该公司法务办主任。
被告: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后街113号福文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甘肃天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置业)与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阳能源)、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市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瑞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柴某,三阳能源、三阳市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瑞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三阳能源偿还借款200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三阳能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判令三阳市政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6000元由三阳能源、三阳市政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日,三阳能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公司借款200万元,三阳能源于当日向我公司出具借条一份,三阳市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我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三阳能源给付了借款200万元,三阳能源在经营状况好转以后却迟迟不向我公司偿还借款,我公司多次索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三阳能源、三阳市政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对于天瑞置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天瑞置业的全部诉讼请求。天瑞置业在起诉时隐瞒了诸多事实,涉案的200万元不是借款合同纠纷,而是合作投资。天瑞置业的陈述隐瞒了部分事实,三阳能源、三阳市政并非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而向天瑞置业借款,本案应当追加天瑞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另一自然人尚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因为涉案的200万元是张国权、扎某、尚某三人合作向银行贷款而形成的费用。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天瑞置业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三阳能源、三阳市政向天瑞置业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2019年6月2日,三阳能源向天瑞置业借款200万元,承诺还款期限为2个月,并要求天瑞置业将借款汇至三阳市政银行账户。扎某在借条中承诺以其购买的位于兰州新区办公楼作为抵押,以三阳市政的100%的股权作为质押。三阳市政作为担保方在借条中盖章确认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1份。证明:2019年6月6日,天瑞置业按三阳能源要求将借款200万元转账至三阳市政账户。
3.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明:扎某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LZXQYT-20130024)一份交于天瑞置业作为抵押凭证,抵押物为位于兰州市××区389.92平方米办公楼一栋。
4.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财保277号民事裁定书及发票1份、太平洋公司的保函一份。证明:因三阳能源逃避履行债务,天瑞置业为向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险费6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5.证人尚某证言。证明:我与张某是朋友关系,和扎某也是朋友。原先扎某和张某并不认识,是我于2019年6月、7月介绍张某与扎某两个人认识的,然后他们两个人一起合作做项目,所以扎某向张某借款,最开始扎某是要租办公室并运营公司借了200万元,之后因为要向银行贷款又借了100万元。他们借款的过程我全程参与,所以我是知情的。三阳市政和甘肃亮尔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体向银行贷款,天瑞置业与三阳市政和亮尔升公司合作向银行贷款,双方有这个合作的意向,双方虽然拟定好了合同,但是因为有些条件没有谈成,所以合作贷款的事宜就搁置了下来。三阳能源向天瑞置业借款行为与合作向银行贷款没有什么关系。200万元就是单纯的借款,如果是合作向银行贷款的运营费用的话,那么借条中不会约定抵押。虽然说是准备合作,但是压根就没有合作,因为当时虽然有意向,但是一直没有谈成。
经质证:三阳能源、三阳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天瑞置业提交的证据及证人尚某的证言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三阳能源及三阳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年7月14日的合作贷款协议书。证明:这份协议书可以说明涉案的200万元并非是民间借贷,而是说明证人尚某、天瑞置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三阳能源法定代表人扎某三个人合作向银行贷款9000万元,三方约定了向银行贷款的相关事项,并约定了贷款成功后的贷款分配事宜,天瑞置业的陈述隐瞒的部分事实。
2.2019年6月10日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为了履行双方合作贷款的事宜,亮尔升公司本身是一个小公司,但是亮尔升公司应张某要求,搬迁至兰州市城关区甘霖大厦,甘霖大厦的办公场所是相较于比较气派的,这就是为了能够在今后向银行贷款时能够通过银行审查。
3.2019年6月11日武威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亮尔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一份(这是一份关于供热改造项目的合同)。证明:这份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但是为了能让甘肃亮尔升公司向银行贷款,能够通过银行审批,如果银行需要抵押,天瑞公司可以提供抵押物。而且武威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张某。
4.扎某、张某(尚某)的聊天记录三页。证明:这些聊天记录可以说明原被告双方及尚某早在2019年5月10日开始就已经就合作向银行贷款商谈相关协议,而非是在2019年7月14日才开始谈合作贷款。
经质证:天瑞置业对三阳能源、三阳市政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瑞置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三阳能源法定代表人扎某在2019年5、6月期间经尚某介绍认识,之后二人与尚某一起谈贷款合作项目。2019年6月2日,三阳能源向天瑞置业借款200万元,以扎某购买的位于兰州新区办公楼抵押(面积5389.9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LZXQYT-20130024﹞,同时以三阳市政100%的股权作为质押,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三阳市政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同时约定天瑞置业将借款转入三阳市政在兰州银行秦安路支行的101252000177902账户。扎某将编号为LZXQYT-2013002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由天瑞置业,但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借条中所约定的三阳市政100%股权作为质押亦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2019年6月6日,天瑞置业依约定,将200万元现金转入三阳市政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三阳能源未按期偿还天瑞置业借款200万元,天瑞置业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6月10日亮尔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崇民)与吴均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亮尔升公司租用吴均福位于兰州市××区、003、004号建筑面积为922.93㎡的楼房用于办公。2019年6月11日武威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亮尔升公司签订供热改造项目建设工程合同。2019年7月14日张某、扎某、尚某三人以个人名义签署合作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向银行贷款9000万元,虽已经拟定合同,但未进一步实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款项200万元是否为借款。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天瑞置业与三阳能源、三阳市政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通过三阳能源出具的借条及三阳市政的担保能够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借款与担保关系;三阳能源法定代表人扎某以其购买的房产作为担保、三阳市政以其所有的100%股权作为质押,而借条中约定的担保及质押行为因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等手续而无效,但这已能明确证明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故涉案款项2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三阳能源与三阳市政所抗辩的向银行合作贷款的支出费用。鉴于此,三阳能源与三阳市政要求追加张某、尚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三阳能源、三阳市政虽然举证证明了张某、扎某、尚某协商贷款的事实,但协商贷款的协议中,并未约定该借款是用于办理贷款的费用,故其抗辩要求驳回天瑞置业诉讼请求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天瑞置业与三阳能源虽然未就借款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三阳能源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应当在借款期满后承担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天瑞置业要求三阳能源自2019年6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请求,因其利率的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准许,但利息起算的时间不当,利息起算的时间应当自2019年8月7日起止付清之日止。对于天瑞置业要求三阳能源、三阳市政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保全费用由票据为证,应当予以支持,天瑞置业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所花费的保险费6000元并不属于诉讼必须的支出费用,故天瑞置业该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偿付甘肃天瑞置业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三、驳回甘肃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6元,减半收取11498元,由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王**昌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