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4181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雨晨,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161041647,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安定门外58号5层002、003号。
法定代表人:安刀知才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17X3,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多吉才让,男,藏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合作市。
被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318457692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正翔国际B6号楼一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瑞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兰州三阳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洪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多吉才让、***、内蒙古钰欣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晓云
人民陪审员 杨凤莲
人民陪审员 段 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