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30号
原告:日照市丰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虎山镇韩家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781198579。
法定代表人:王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6966887W。
法定代表人:孙国桥,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丰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市丰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丰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丰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日照市丰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立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巩 俐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