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1581号
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6966887w。
法定代表人:孙国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红、霍响,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98号一层及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8115791N。
法定代表人:张贵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刘俊,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樵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欧阳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