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