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执异4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6966887W。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称,1、***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2、异议人自收到深光劳人仲裁(2021)第124号仲裁裁决后,一直在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该裁决书处在申请的撤销期限内,法院依法应当不予执行;3、***没有取得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生效证明,向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应当解除对异议人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故异议人请求依法对深光劳人仲裁(2021)第214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依法解除对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2021年9月13日,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光劳人仲裁(2021)第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19日工资11808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226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3165元。因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以上义务,***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鄂1122执1174号。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以(2022)鄂1122执1174号之十四执行裁定冻结了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169648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异议时,应全面审查当事人的异议请求,根据审查查明的事实,依法依法作出裁决。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不予执行,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就该公司的复议理由分述如下。 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问题 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称,本次裁决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称的“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考勤表”,被申请人隐瞒了每日工作8小时计工分10分,每日正常工作为210元,每日超出10公分为加班,每月超出220分的工日为加班,加班工资另计的关键事实。但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复议理由不成立;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不是人民法院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二、仲裁裁决应当不予立案执行的问题 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认为其收到深光劳人仲裁(2021)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后一直在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处在申请撤销期内,依法应当不予立案执行。但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在网上申请立案未成功,没有提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相关材料,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认为不应立案执行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没有取得仲裁委生效证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应解除对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深光劳人仲裁(2021)第124号仲裁裁决时,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邮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邮件送达给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详情单及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单,证实(2021)第124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9年9月30日寄出,同年10月3日***已签收,同时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书中亦承认2021年10月3日***已签收该裁决书,故本院受理***的执行申请并冻结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的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均不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