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盾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751号 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696688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荷包湖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188181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盾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