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751号
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696688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荷包湖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188181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盾门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和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