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何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住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达西路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568号14楼。 被执行人,达州市名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同安路68号龙脉江南世家A3栋1-1-1号。 法定代表人肖飚 被执行人,达州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56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名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川支行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达县1-1号商业用房、达县2-1号住房、达县6-1号住房;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的位于达县(南庭.春天里B栋2-905)号住房;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达县(水印长滩)C幢1**30楼1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与***名下的位于达县住房,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议价,待评估报告出具后恢复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3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得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秦 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