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12民初219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竖岗村东街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26836713D。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23P。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纬三路东头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4416505547N。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