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12民初219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竖岗村东街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26836713D。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23P。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纬三路东头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4416505547N。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