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

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河北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02民初5026号
申请人: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66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华路22号盛世春天小区会所服务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丰华路22号盛世春天小区(南区)18号住宅楼01-3004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6054号)。申请人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18号住宅楼01-3004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6054号。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