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91民初2475号
原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谦(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五颗星表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49元,由原告山东海达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俎彤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