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君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6民初3329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3号1601房。
法定代表人:吴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红,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君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街107号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石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君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576元,由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