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984号
原告: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中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548815。
法定代表人:王文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军,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述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9379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12代码91500226203850048N。
法定代表人:黄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述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65元,减半收取为1318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堃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韩世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