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40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7号2幢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0048N。
法定代表人:黄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杨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向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杨德富
                 书      记      员      郑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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