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465号
申请人:泸州叁信建材厂,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玉带花园**云跃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WDC36A。
投资人:何晓玲
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龙大道****3-12,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50048N。
法定代表人:黄凌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
申请人泸州叁信建材厂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在612468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12468元的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12468元的财产;
3、查封何晓玲位于龙马潭区××路××段××号××幢××号房屋。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