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典跃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典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戴政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23年9月26日,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3)新01民终393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271373.91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执行费397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4日、3月13日、3月19日、3月28日、5月14日、7月3日,共计8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开设银行账户9个,账户零星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发现其名下登记有3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NYV095)宝马牌1辆、(N338C8)大切诺基牌1辆、(QM7N71)别克牌1辆,我院已查封,因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无法评估拍卖;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 6.本院已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通州区兴贸二区26号楼14层2单元1402(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7)通不动产权第0XXXX号),位于天津市金城街金朝天下13号楼1层04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哈尔滨阿城不动产权第0XXXX号)、位于金城街金朝天下13号楼1层05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哈尔滨阿城不动产权第0XXXX号)、位于金城街金朝天下1号楼1层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哈尔滨阿城不动产权第0XXXX号)、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万达广场大商业02单元19层0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黑(2018)齐齐哈尔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位于奎文区福寿东街6636号5号楼225(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9)潍坊市奎文区不动产权第0XXXX号鲁(2019)潍坊市奎文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津南区八里台镇枫情阳光城74号楼-1-1102(不动产权证书号:津(2023)津南区不动产证明第0398764号)等房产及相关手续,以上房产属于轮侯查封,难以处置。 7.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理财型及分红型保险,且无相关信息; 8.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因申请执行人暂不清楚被申请执行人具体住址,故申请本院暂不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走访; 10.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的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典跃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城市之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