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天翔保温管有限公司

太原天翔保温管有限公司与金文彩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21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天翔保温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董家营村5号。
法定代表人:赵四,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文彩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18层1单元2138(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上庄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太原天翔保温管有限公司与金文彩节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晋01民终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8534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8253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3.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其代理人,代理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代理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85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俊刚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鹏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