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财保157号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煤炭市场**院。
法定代表人:李富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茶榆路南华嘉园小区**楼02底商。
法定代表人:李小东,总经理。
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北县鑫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