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志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财保151号

申请人:***志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兴和东路北侧第****502。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茶榆路南华嘉园小区**楼02底商

法定代表人:李小东,公司经理。

申请人***志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6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北营销服务部以责任限额为6266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志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66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47元,由申请人***志明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