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22民初2736号 原告:**,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万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告:**,女,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告:**,女,199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告:**,女,194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茶榆路南华嘉园小区2号楼02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商住小区2幢1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市宏宇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