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02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治安桥。
法定代表人:蔡明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1号楼2层224号。
法定代表人:宫殿海。
原告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4元,由原告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圣羽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