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10063号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某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0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