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财保47号
申请人: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治安桥。
法定代表人:蔡明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1号楼2层224。
法定代表人:宫殿海,总经理。
申请人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申请人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