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02号之三
申请人: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03942221H,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治安桥。
法定代表人:蔡明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5871543XN,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宫殿海。
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亨辉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800000元。2020年3月9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圣羽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