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民初6482号
原告:**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显,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5871543XN,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1号楼2层224。
法定代表人:宫殿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兴德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227923,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衍宏商业中心三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齐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论与被告**显、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兴德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现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论负担。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史玉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