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2324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高新奇厂房AB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26004。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1号楼2层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5871543XN。
法定代表人宫殿海。
被告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423Y。
法定代表人周维君。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61.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艳 艳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人民陪审员 谢 春 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华敏(兼)
书 记 员 何 满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