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润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东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鹤壁市润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0611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鹤壁市润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壁市润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杨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达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