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2175号
申请人:***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503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宅路城东花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宇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宇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