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2324江苏宇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324号之一
原告:***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金税大厦503A室。
法定代表人:常晓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老宅路城东花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联成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原告***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