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执异6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税大厦503A。
法定代表人:常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有林,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法定代理人:汪某,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系***之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苏0582执928号立案执行不服,以其履行完毕义务为由要求驳回执行申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2年3月28日,异议人***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和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振
审判员  钱凌虹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