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拓邦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拓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辖终7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幢*单元*楼*座。
法定代表人:潘睿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上诉人昆明***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5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昆明***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此,以破产案件受理时间为界限,受理前已经立案的诉讼案件,应当仍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破产案件受理后新生诉讼,应由破产受理法院专属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本案纠纷,一审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8日就立案受理,而关于被上诉人的破产申请是在之后的2018年6月15日才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依法上述法律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将本案裁定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与法律的规定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59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有林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