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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8776号
原告:昆明***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10幢一单元3楼A座。
法定代表人:潘睿芳
被告:***,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原告昆明***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昆明***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建宏
人民陪审员  白建明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