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特163号
申请人: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津塘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人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8)第34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是因不服从管理而离职,不应支付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2018年7月工资。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驳回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入职申请人处,工作至2018年7月29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每月工资为2500元。申请人未支付被申请人2018年7月工资。
被申请人向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工资25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00元。该委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8)第349号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18年7月工资2299元、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双倍工资1844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18)第349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