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禾山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461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5925403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丰年村街晨宏道东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龙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薇,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禾山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400193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弘晟道**。
法定代表人:袁碧容,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禾山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津0110民初2062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130207元,执行费1370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9月22日、2021年9月23日、2021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车辆及不动产、无税务信息及证券信息;
3、2021年10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21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天津法院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法人未果;
5、2021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警务室查询被执行人法人未果;
2021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已不再经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6、2021年12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短信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予回复。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虽然其未予回复,但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应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娜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