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136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5925403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津塘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