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东华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特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东华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5334号之一
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送桥村王庄组-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风险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特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八桥工业集中区。
被告:扬州市东华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八桥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八桥工业集中区。
被告:***,南,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八桥工业集中区。
被告:***,南,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特能保险柜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东华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295元,由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