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1-3。
法定代表人:张元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元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贵,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仪征市区西)。
法定代表人:徐鹏,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54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欠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8000元。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前给付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50000元,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前给付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50000元,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前给付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剩余58000元。如若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未给付的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要求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以15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前给付扬州金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200元。履行期限到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给他人,抵押金额分别为1.1亿元和50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上海昆鸣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仅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而未能向上海昆鸣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查找到该公司)送达,且该股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9年,目前该公司尚未注销。本院通过网络全国“总对总”和全省“点对点”查询和线下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江苏兴邦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设备及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给他人,存在无益处置;保全的被执行在上海昆鸣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该股权认缴出资时间为2049年,公司目前也未注销,且该公司下落不明,股权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成河
审判员  王元山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冯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