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恒星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88049F。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697号(北郊镇北旺村委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70474160B。
法定代表人:柏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49303104XR。
法定代表人:徐海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5537972.54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4713527.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995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8996.0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2301.00元,执行费53192.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5537972.54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毕晋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晓敏
书 记 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