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恒星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88049F。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697号(北郊镇北旺村委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70474160B。
法定代表人:柏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49303104XR。
法定代表人:徐海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817571.16元;二、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45956.08元及以3817571.4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四、驳回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4713527.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9956.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2022年2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向XX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采取变现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22年2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3、2022年3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无变化。
4、2022年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无变化。
5、2022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和解申请,以与被执行人正在执行和解阶段为由,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4713527.5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39956.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履行,申请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执行费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晋军
审 判 员 刘洪磊
审 判 员 褚云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钟晓敏
书 记 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