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3043号
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697号(北郊镇北旺村委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柏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鹤伴二路与醴泉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柏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忆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