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2号
申请人: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88049F。
法定代表人:唐振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新华大道3009号办公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10MA3MR05956。
法定代表人:刘玉厚,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17638P。
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
申请人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迎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孝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