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20号之一
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西首138号。
法人代表:唐振宇,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孙裕国,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497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4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