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5420号
申请人:无锡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C25E7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翠竹路**。
法定代表人:凌培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6875146G,,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文游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恒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美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鑫雄公司价值3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鑫雄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