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753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6875146G,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慧宏